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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国有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经劳字[1998]482号颁布时间:1998-12-04

     1998年12月4日 京经劳字[1998]482号 (通知略) 附件:北京市支持国有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的若干意见 国有工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也是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有效措施。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国有工业企业主 辅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减员增效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望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贯 彻落实。 一、企业主辅分离的原则 1.分离对象是企业的非生产性部门。即为职工生活提供服务项目的生活后勤部 门和为产品生产提供(因社会化程度低而成立的)辅助保障的部门。 2.分离工作应按照国家、市政府关于分立企业的有关法规及文件要求,确保新 分立的实体产权清晰,责任明确,转换机制,充满活力。 二、有关政策 1.在结构调整中,企业将原有的生产辅助部门和生活后勤部门分离出来,成立 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以下简称新分立经营实体)。凡符合新办劳服企 业条件,安置原企业职工超过本经营实体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 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2.新分立经营实体的服务类项目交纳的营业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级财 政部门核准,以1998年为基数,在3年内返还新增部分的50%。 3.新分立经营实体的启动资金,可采取以母体企业为主体多方投资组建有限责 任公司和以职工持股形式吸收职工个人人股等多种方式筹集解决。 4.新设立经营实体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提出的流动资金贷款,金融机构应比照国 有小企业的办法给予支持。 5.为促进新分立经营实体的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凡新分立经营实体自创办之 日起2年内免交部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免收项目另文下发),并由新分立经营实体 所在地的区县计、经委组织核准实施。 6.国有工业企业对已经开办的经营实体,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 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1997]50号),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改制工作,规范 与主办单位关系,鼓励成立多种所有制法人实体,并要在2至3年内完成经营实体的 改制工作。 实行改制的企业可以执行市物价局等七部门《转发<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 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351 号)的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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