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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深化市属科研院所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科管发[1998]416号颁布时间:1998-10-30

     1998年10月30日 京科管发[1998]416号 (通知略) 附件: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深化 市属科研院所体制改革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发 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推进了 改革的深化,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科技体制中结构不合理、资源配置不优化、科研院 所缺少应有自主权、科技人员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科技后劲不足、科研机构对经济 增长的贡献不明显等问题仍然突出存在。从现在起到2000年实现《决定》提出的 改革目标只有两年多时间,时间紧迫,任务艰巨,改革已进入整体推进、全面攻坚的 新阶段。因此,一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加快步伐,系统推进,努力实现 《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根据《决定》指出的科技体制改革以独立科研机构为重点 的精神,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贯彻《决定》、深化市属独立科研院所 (以下简称"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决定》,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根据发展知识经济的要求,我市深化科研 院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1.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积极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 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的基本方针,紧紧 围绕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围绕首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按照"稳住 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着力进行科技系统的结构调整、人才分流、机制转变和制 度创新。加强与中央在京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有效联合,加快人才的吸引和培养, 基本形成科技力量的合理布局和有效集成,基本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积极运用 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实现科技要素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进一步搞活科研 院所和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加 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科技辐射能力,努力从数量和质量上,为首都经济的持续、 快速、健康发展和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 科技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协调。按照分类指导、扶优助强、总体搞活、 试点先行的原则,推动科研院所改革的深化。以是否有利于科技事业的发展、是否有 利于提高科技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是否有利于提高科研院所的活力和科 技人员的积极性为标准,判断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成败。 二、总体目标 根据《决定》提出的"'九五'期间要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 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形成科研、开发、生产、市场紧密结合的机制,建 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开发体系和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为主的科学 研究体系以及社会化的科技服务体系,提高科技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率"的要求,根 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科研院所通过 改革,实现以下目标: 1.组建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在国内甚至在国 际上有优势和特色的新型科研机构,构建新型科技体制的科学研究体系。其主要任务 是从事与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高技术研究、 社会公益性研究和重大的科技攻关活动。不断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新的科 技动力和成果储备,注重解决首都经济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大和关键技 术问题。力争在某些领域的研究开发上,在国际上争得一席之地。 2.推动90%左右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入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 展主战场。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要逐步由科研事业型转变为科技型企业或实行企业化 管理。农业和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要逐步由科研事业型转变为科技经营型。形成以市 场为导向,科学研究与产业开发、科技服务紧密结合、互相促进的新机制。因所制宜, 分别进入新型科技体制中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体系或社会化的科技服务体系。 3.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大力在社会生产、流通、消 费和环保等领域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积极发展高新 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促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提 高科技对首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到本世纪末,科研院所年技工贸总收入比"八五"最 后一年增长一倍以上,并形成一批年技工贸总收入5一10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 业集团。 4.通过多种渠道和多种方式,吸引和培养一批素质高、业务精的中青年学术和 技术带头人。造就一批有领导才能的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技企业家。 三、主要任务 1.通过多种渠道,依靠多方投入,组建一批新型科研机构 通过在一部分重点科研院所、中央在京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单 独或联合建立一批高技术实验室(研究中心);通过改革、加强和完善已建立的高技术 实验室;通过与中央有关部门共建一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等,主要通过政府、科研院 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投入,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 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生态环境、农业、医学、城市建设和城市安全等领 域,组建一批新型科研机构,组织一支精干、高水平的科技队伍。这批新型科研机构 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指导思想,以"创新(科技创新)、育种(出高水平科技 成果,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树人(培养优秀人才)"为宗旨,按照科研、开发、生产、 市场紧密结合的原则,为首都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提高竞争力,为解决首都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为发展首都的高科技产业,出成果、出 人才、出效益。这些新型科研机构采用"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实行 理事会决策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制、首席专家责任制、项目(课题)合同制、人员聘用 制。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岗位工资与项目(课题)工 资相结合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 2.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多种形式进入首都经济建设主战场, 由科研事业型转变为科技型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 --具有研究开发优势并已形成自我发展能力或具备产业开发实力的科研院所,可 按现代企业制度和股份合作制兴办科技企业或整建制地转为科技企业。可以通过联营、 兼并、领办、收购、参股、控股、承包、租赁其他企业或科研机构组建科技企业或 科技企业集团。 --专业性强、主要从事产品开发、工艺技术研究的科研院所可按自愿互利的原则 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特别是进入国家、本市正在组建的企业集团,成为其技术开发 中心。企业或企业集团应至少能为科研院所提供60%以上的科研开发任务和经费。 --综合服务能力较强的科研院所,可转为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服务、实行企业 化经营管理的技术服务中心。 --具有系统、配套工程开发能力的科研院所可以和企业结合转变为工程中心;也 可自办工程中心。 3.农业和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要向科技经营型转变 农业和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要加大改革力度,优化学科结构、组织结构和人才结 构,克服设置重复、力量分散的弊端,形成合理布局。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服 务社会化的步伐,逐步由科研事业型向科技经营型转变。 --农业科研院所的改革要与加强农业科研开发体系、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的建设相 结合,合理配置产前、产中、产后三个环节的科技力量。根据首都农业向优质、高产、 高效的现代化城郊型农业方向发展的特点,组织一支高水平的队伍,重点开展新品 种培育、优良品种的引进、繁育、农业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攻关等,为首都节 水农业、生态农业、精品农业、创汇农业、加工农业等的快速发展提供技术支撑。要 积极组织科技人员参加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工程,大力开展多种专业化服务。鼓励农业 科研院所兴办经济实体,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鼓励农业科研院所与农村区域性支柱产 业的发展相结合,组建技农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农业产业化集团。 --医学科研院所要与医院结合,面向临床,面向防治,突出重点,发展优势。要 通过结构调整、人才分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保持一支高水平的队伍,主要从 事重大疑难病、多发病、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病防治等科技攻关及相关的基础性研 究。并为提高本市对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提供技术储备。要抽出部分力量 从事生物制剂、医疗保健产品等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工作。 --环保、劳保、环卫等科研院所要保持一支精干队伍,积极承担政府部门下达的 科研任务。要推动大部分科技力量进入市场,为首都整治大气和水质污染、解决好垃 圾和污水处理等问题,提供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服务,积极占领环保市场,推动 新型环保产业的发展。要以发展产业取得的收益反哺公益性科研,形成科研和产业发 展的良性循环。 --软科学、信息服务类科研院所要抓紧结构调整,搞活运行机制,集中优势力量, 搞好咨询服务和信息服务。要以管理企业化、功能社会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产业 化为方向,逐步转变为实行企业化经营、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咨询机构或信息服务机 构。 4.各类科研院所都要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 继续实行和完善所(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对所(院)长的考 评和奖惩制度。鼓励试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所(院)长负责制。 全面实行全员聘任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 上岗、离岗待聘、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 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 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坚持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的原则。大力推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激励机制,使人员收入与效益或业绩挂钩,使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能得到相应的奖励。 建立和完善适应新型科技体制的一整套科学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四、政策措施 1.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以市场为媒介、以资产(包 括无形资产)为纽带,通过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组建科技企业或科技企业集团, 实现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的优化组合。科研院所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 股份合作制企业出资入股,按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以高 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 的《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北 京市科委《关于北京市对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认定的通知》执行。 2.鼓励科研单位通过各种方法盘活存量资产。科研院所利用土地资源兴建的经 营性设施获取的收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含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的,投资方 向税为零税率。 3.科研院所兴办科技企业或整建制地转为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中有关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措施。 4.科研院所整建制地转为科技企业,或整建制地进入企业、企业集团,在"九 五"期间,可继续保留科研院所名称,继续享受国家和本市给予科研事业单位的各项 政策。其税收按现行政策处理。其国有资产的管理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委 联合发布的《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 规定》及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科委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企业 化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5."九五"期间整建制转为科技企业的科研院所,免征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 资产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实行部分转制的科研院所,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后,根 据情况适当减收或缓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6.在分类指导的基础上,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选择10个有代表性的科研院所 进行多种改革模式的试点。包括在进行资产重组和院所转制中试行技术股、管理股和 创业股等。以点带面,推动改革的不断深化。 7.自1998年起市科委从市科技开发基金中拿出一笔资金,作为改革试点单 位的试点经费。主要用于科研院所通过资产重组,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跨地区、跨部 门的科技企业、科技企业集团或整建制转为科技企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补助经费、 科技贷款贴息、购置关键性仪器设备等。该资金由市科委统一安排。 8.继续增加科技投入,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基数基本不变,增量重点倾斜" 的原则,集中资金,继续支持建设高技术实验室、国家及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 试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继续坚持科学基金制,用好自然科学基金。 市属科研院所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向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 理办法。对承担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农业和社会公益性研究机构,给予重点支 持。 9.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统一部署,在科研院所进行养老、待业、医疗等社会保障 制度改革工作。逐步建立体系健全、保障有力的社会保障制度。 10.继续实行市科委、市体改委等两委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 市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和《关于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实行一定两改 三高工程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继续赋予科研院所对自身改革与发展模式的选择权、 探索权。所(院)长在任期内要保持稳定。确需变动时,应事先征得市科委的同意。 对贡献大、开拓能力强、起关键作用且身体健康的所(院)长,经批准可以推迟退休年 龄,延长工作年限。 11.对中央在京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实施"开放门户、开放计划、开放资金"的 "三开放"政策。鼓励其通过平等竞争承接本市重大科技项目;鼓励中央在京科研单位、 高等院校与本市科研院所、企业共同培养研究生、共建高技术实验室、中试基地、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性试验基地、科技企业及科技企业集团。鼓励中央在京科研 单位、高等院校与本市科研院所、企业在"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基础上 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鼓励中央在京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利用北京的场地、人 员和企业闲置的生产资料创建高新技术企业。 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市政府各综合部门、科研院所的 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为科研院所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确保科研院所的改革有组织、有领导地推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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