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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外经贸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银发[1998]526号颁布时间:1998-09-14

     1998年9月14日 京银发[1998]526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市各外经贸企业,各区、县国税、地税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 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97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深入调查研究,采 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 工程承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并逐步摆脱困境。 二、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在贯彻《通知》中,可比照《关于转发<关于支持国有 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的通知》(京银发[1997]621 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 通知>的通知》(京银发[1998]41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封闭贷款"试行办 法>的通知》(京银发[1998]333号)和《关于转发人总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对外 经济贸易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京银发[1998]437号)等文件精神执行,同时 制定本分行对国有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的试行办法,并向人行北京市分行备案。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加强封 闭贷款的管理工作,开立专户,对出口产品和工程承包项目单独进行成本核算,保证 贷款和工程款的单独收支、专款专用。 四、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合作,对借款企业认真调查研究,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 对贷款要定期进行检查。严禁企业挤占、挪用或逃避银行债务。凡发现有上述行为, 将按有关规定处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各自上级部门和 人行北京市分行反映。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 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31日 银发[1998]39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外经贸部各直属公司: 为了支持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 包,帮助这些企业实现扭亏增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组织调查,摸清此类企业和产品出口以及对外 工程承包等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其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 外工程承包,帮助企业逐步扭亏为盈,摆脱困境。 二、对亏损的国有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 包,各地银行可以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 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银发[1997]38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 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 充通知》(银发[1998]265号)的有关精神实行"封闭贷款",支持外经贸企业的 发展。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要对这类出口产品和工程承包项目单独进行成本核算, 并在银行设立专户,保证货款和工程款的单独收支、专款专用。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参与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查,银行、外经贸 主管部门确定实施"封闭贷款"的企业及设立专户时,要商得同级税务机关同意。 四、为保证"封闭贷款"的正常运行,在封闭运行期间,有关部门不能用专户的贷 款扣取老的欠税、各种费用,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银行也不能在这个账户 上扣收老的欠款和欠息,切实做到对企业所欠的"税、费、薪、贷"一律不得在专户中 扣缴。但使用"封闭贷款"所取得的应纳税收人应当缴纳当期税款。 五、封闭贷款实行逐笔核贷的方式,其相应的经营业务结束后,封闭贷款的运行 期间即告结束,各单位应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六、各级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此类贷款的管理, 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要把防范金融风险同促进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支持国有 外经贸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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