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外经贸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银发[1998]526号颁布时间:1998-09-14
1998年9月14日 京银发[1998]526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市各外经贸企业,各区、县国税、地税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
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97号,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深入调查研究,采
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
工程承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并逐步摆脱困境。
二、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在贯彻《通知》中,可比照《关于转发<关于支持国有
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的通知》(京银发[1997]621
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
通知>的通知》(京银发[1998]41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封闭贷款"试行办
法>的通知》(京银发[1998]333号)和《关于转发人总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对外
经济贸易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京银发[1998]437号)等文件精神执行,同时
制定本分行对国有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的试行办法,并向人行北京市分行备案。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加强封
闭贷款的管理工作,开立专户,对出口产品和工程承包项目单独进行成本核算,保证
贷款和工程款的单独收支、专款专用。
四、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合作,对借款企业认真调查研究,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
对贷款要定期进行检查。严禁企业挤占、挪用或逃避银行债务。凡发现有上述行为,
将按有关规定处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各自上级部门和
人行北京市分行反映。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
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31日 银发[1998]39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外经贸部各直属公司:
为了支持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
包,帮助这些企业实现扭亏增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组织调查,摸清此类企业和产品出口以及对外
工程承包等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其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
外工程承包,帮助企业逐步扭亏为盈,摆脱困境。
二、对亏损的国有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
包,各地银行可以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
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银发[1997]38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
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
充通知》(银发[1998]265号)的有关精神实行"封闭贷款",支持外经贸企业的
发展。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要对这类出口产品和工程承包项目单独进行成本核算,
并在银行设立专户,保证货款和工程款的单独收支、专款专用。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参与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查,银行、外经贸
主管部门确定实施"封闭贷款"的企业及设立专户时,要商得同级税务机关同意。
四、为保证"封闭贷款"的正常运行,在封闭运行期间,有关部门不能用专户的贷
款扣取老的欠税、各种费用,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银行也不能在这个账户
上扣收老的欠款和欠息,切实做到对企业所欠的"税、费、薪、贷"一律不得在专户中
扣缴。但使用"封闭贷款"所取得的应纳税收人应当缴纳当期税款。
五、封闭贷款实行逐笔核贷的方式,其相应的经营业务结束后,封闭贷款的运行
期间即告结束,各单位应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六、各级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此类贷款的管理,
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要把防范金融风险同促进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支持国有
外经贸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