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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城市居民住宅实行初装修竣工制度的通知

京建法字[1994]第174号颁布时间:1994-03-26

     1994年3月26日 京建法字[1994]第1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城市居民对 住房标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许多居民搬进新居后,纷纷重新进行室内装修、装饰。 由于对家庭装饰管理薄弱,往往造成破坏结构、影响使用功能、妨碍邻近居民生活以 及大量浪费等问题。为了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 装饰、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减少浪费,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决定自本通知 颁发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含在建)的城市居民住宅工程,除康居住宅 或特殊需要的拆迁安置房外,原则上实行初装修竣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制度,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装修项目, 只完成初步装修,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住户的要求统一组织再装修。 二、住宅工程初装修,在卧室、客厅及过道,一般只完成墙面、顶棚的底层抹灰 和水泥地面。厨房和卫生间,按使用功能要求一次完成地面、墙面和顶棚的装修,即: 地面为缸砖或地面砖,墙面为到屋顶的瓷砖;顶棚为喷浆或油漆涂料。 三、凡是初装修项目,均需在设计文件中确定,并应由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在施 工合同中加以确认,承建单位按完成初装修竣工的投资价格承包。 四、实行初装修竣工制度的居民住宅,建设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做到实行 预销售或预分配,提前征求住户关于装修、装饰的要求和意见。原则上由该项住宅的 物业管理机构按照住户的意愿统一进行再装修。 住宅工程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再装修的投资,由建设单位划拨给物业管理机构, 专款专用,如由住户自行再装修的,该物业管理机构应将初装修和按规定标准再装 修的实际差价款退还用户。 五、由承建单位施工的初装修住宅工程和由物业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再装修的 住宅工程,均要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报竣工或交付使用。 六、要加强对住户自行装修住宅的管理工作。住户自行进行家庭装修、装饰的要 严格按照1993年11月1日,市建委、市规划委和市政管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加 强对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改造管理的通知》及市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住宅工程质 量的百年大计和居民的切身利益,也是住房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请各建设单位、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住宅物业管理机构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遵守、贯彻这项制 度,推进全市住宅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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