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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财政部颁发《关于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外[1992]631号颁布时间:1992-05-08

     1992年5月8日 京财外[1992]631号 现将国家旅游局、财政部旅财发[1991]076号"颁发《关于涉外旅游企业 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节约 的原则,在文件规定的标准幅度内掌握执行。不得突破最高标准。 执行本规定后增加的费用一律由企业自行消化,不得作为调整工效挂钩和承包基 数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国家旅游局、财政部颁发关于《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1日 旅财发[199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财政厅(局): 由于近年来旅游事业发展迅速,对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的形象要求提高,同时市场 物价水平上升幅度较大,国家旅游局与财政部于1986年颁发的[1986]旅财字 第007号"关于修订旅行社系统接待人员工作服装暂行规定的通知"和[1986]旅 企字第011号"关于修订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公司人员配备工作服装标准的通知", 已不能适应涉外企业旅游企业工作人员服装制作及更新的需要。经过调查研究,重新 制定了《关于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的规定 涉外旅游企业配备工作服装,应本着整洁、朴素、大方和节俭的原则,根据实际 工作需要、区分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地区,确定不同的配备标准。 一、工作服着装范围 1.从事接待外国旅游者的一、二类旅行社第一线翻译导游人员和第二线服务人 员; 2.经评定星级的旅游饭店,大厅总服务台、客房服务台、餐厅、咖啡厅、商场 等直接接待客人的一线人员和后勤服务的二线人员; 3.各涉外旅游汽车(游船)公司、船驾驶人员和船上服务人员; 4.各出入境口岸的免税品商店直接售货的服务人员。 各级旅游局有关人员不执行本规定,按财政部[1988]财外字第207号《关 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厅(局)制定的外事部门接待外宾人员工作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备工作服装的标准 (一)一、二类旅行社工作服配备标准 1.经常陪同旅游者的第一线翻译导游人员,每人第一次配备工作服装的开支标 准应控制在375-540元以内。工作服装由第一次配备算起,每满二周年可按 180-270元的标准补充。 2.经常接待旅游者的第二线后勤人员,每人第一次配备工作服装的开支标准应 控制在225-375元以内。 工作服装由第一次配备算起,每满二周年可按120-190元的标准补充。 (二)星级饭店工作服配备标准 经评定为四星级(含四星)以上的饭店一线人员600元,二线人员375元;三 星级饭店一线人员525元;二线人员300元;二星级饭店一线人员420元,二 线人员225元。 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分别按其一线标准制装。 工作服装从第一次配备算起,每满一周年分别按其标准的一半补充配备。 (三)旅游汽车(游船)公司驾驶人员和游船服务人员工作服装配备标准,平均每人 为375-450元,每满二周年按其标准的一半补充配备。 (四)各出入境口岸的免税商店,直接售货人员的工作服配备标准平均每人为 225-375元,每满一周年按其标准的一半补充配备。 三、与其他有关服装费规定的衔接 1.凡已享受本规定工作服装待遇者,不满一周年又有临时出国或长期出国(指 去驻外机构工作、培训等下同)任务的,需从其应领的出国服装费中扣除已领服装费 的30%。 2.凡已享受临时出国服装补助费,从出国之日算起,满一周年;长期出国,从 回国之日算起,满一周年,方可按补充服装补助费标准配备。 3.新参加工作的翻译导游人员,在半年的实习期以内不执行本规定。 4.凡在1991年已按原规定全额服装费标准制装的单位或个人,在执行本规 定时不得再重新制装,应按补充服装费规定标准执行。 四、工作服的制作和管理 1.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制作、保管和发放工作,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工作服领 发、换新、处理等具体的管理办法,健全手续,加强管理。 2.各单位要根据企业本身特点,不同季节,不同工种,制作不同样式,不同颜 色的服装,做到式样新颖,同时要便于客人识别,又要便于平整洗涤。 工作服要统一制作,但要量体裁衣、穿着合适,值班经理、管理员、班(组)长胸 前要配戴职务牌号,服务人员工作服要印上符号或配戴牌号。 3.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使职工树立一心为公的思想,把工作服视为工作需要, 不争不比。对无故丢失和损坏工作服者,要查清原因,酌情处理。 一、二线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按15元和12元包干使用,有洗衣条件的,由单位 安排洗衣的,不发洗衣费。 六、附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 标准幅度以内,制定其具体标准,不搞一刀切。但不得超过本规定中工作服装标准的 最高限额。 2.本规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实行。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总局 [1981]旅企字第056号《关于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公司配备工作服装的暂行规 定》、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总局、财政部[1982]旅企字第001号《关于旅行 社系统陪同、接待人员工作服装的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1984]旅财字第 015号《关于修订旅行社系统接待人员工作服装的标准条款的通知》,国家旅游局、 财政部[1986]旅财字第007号《关于修订旅行社系统接待人员工作服装暂行 规定的通知》、国家旅游局、财政部[1986]旅企字第011号《关于修订旅游饭 店、旅游汽车公司人员配备工作服装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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