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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5]465号颁布时间:1995-10-05

     1995年10月5日 京地税企[1995]465号 现将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 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282号)转发给你们。我市各类企业,凡符合本通知 规定范围的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及其所需费用的列支渠道按通知第 十条规定执行,其中,对未参加市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其所需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 税时允许在有关项目中扣除。 附件: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 知      1995年8月29日 京劳险发[1995]282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 定:"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应当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我市继续贯彻执行城镇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5年7月1日起调整基 本养老金。 二、根据北京市经济发展情况和199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以及退休统 筹基金的承受能力,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三、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 1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 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 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80元。 四、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 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五、按京合总字[1983]008号文件办理退养,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及按 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办理养老,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每 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六、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前,在机 关、事业单位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已按京政发[1994]29号文件规定,按照机关、 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离退休金的,不列入此次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 范围。 七、缴费年限(包括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1979]市劳险字 第173号和京劳办发字[1993]45l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按月发给生活费的 农转工人员,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调整生活费。 八、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 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标准调整养老金。 九、按本通知规定及按京劳险发字[1994]487号文件规定,增加的基本养 老金,作为发放离休人员及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老工人,每年1-2个月生 活补贴费的基数。 十、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 在统筹基金项下开支,未参加的按原渠道开支。 十一、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十二、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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