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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委员会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鼓励支持再就业人员进入集贸市场从事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服发[1996]459号颁布时间:1996-12-18

1996年12月18日 京劳服发[1996]459号 各区、县劳动局、综合整治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规划管理局、物价局、环 境卫生管理局、国税局及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劳动处: 为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多渠道分流安置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 “再就业人员”)人员,保障全市经济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根据市劳动局等七个综 合部门向市政府上报的《关于在我市建立再就业特困人员生产自救集贸市场的请示》 和金人庆副市长“对符合条件的再就业职工应优先给予工商登记,优先安排集市摊 位”的批示的精神,现将鼓励支持再就业人员进入集贸市场从事自谋职业的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鼓励支持再就业人员进入集贸市场自谋职业是多渠道创造再就业岗位的重要 形式,是保障全市顺利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的需要,各区、县有关 部门都要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为开办此类市场和再就业人员进入 集贸市场自谋职业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支持再就业人员进入集贸市场自谋职业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各级劳动部门在所在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 况和本市集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现有市场规模的基础上开辟一批重点用于安置 再就业人员的综合性职工自立集贸市场。 (二)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利用闲置的场地和厂房,开办主要用于分流安置 本企业富余人员的集贸市场。 (三)各区、县有关部门可在本地区现有集贸市场中,划出一定数量的摊位专门 用于安置所在地区的再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 三、属于下列情况的再就业人员在具备了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可进入集贸市场从 事经营活动: (一)享受失业救济待遇的人员须持有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有关证明; (二)企业下岗待工人员须持有在本行业或区、县劳动局职介中心领取的《下岗 待工证》; (三)企业富余人员须持有本企业同意其进入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证明; (四)其它就业困难的人员(随军家属、返城知青等)须持有街道劳动部门开具 的有关证明。 四、对进入各集贸市场从事自谋职业的再就业人员,经审核符合以上规定的(审 核表附后),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和照顾: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简化办照手续,优先为其办理个体 工商营业执照,并酌情减收两年工商管理费。 (二)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对其优先安排摊位并在2年内给予适当降低市场设施租 赁费的优惠,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劳动部门报财政、物价部门审批。 (三)给予2年内适当减免环境卫生事业性收费的优惠。 (四)劳动行政部门按照现行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给予以下支持: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在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情况下, 可持《营业执照》、《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居民身份证》及个人印章到户口所在 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手续。 2.下岗待工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持《企业下岗待工人员证明》、个 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企业未发放补偿费的证明,到本人所在 区、县劳动局办理申请自谋职业补助费手续。 (五)进入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可在市、区(县)劳动局所属的职业 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寄存档案的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 (六)有关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进入集贸市场自谋职业的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 支持和适当的资金扶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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