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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执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执行问题的答复

京政法制监字[1996]41号颁布时间:1996-12-30

     1996年12月30日 京政法制监字[1996]41号 丰台区政府法制办: 12月19日你办报来的《关于执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 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个体工商户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应属于“公民”范畴。 主要有以下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对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 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 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2.最高法院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对"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规定, 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个体工商户 不在"其他组织"范围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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