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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颁布时间:1995-11-15

     1995年11月15日    (1995年8 月28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11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实施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维修 和其他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前驾驶员必须事先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料、润滑油、 制动器、灯光装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灭火器等装置,保证齐全有效。   第四条 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 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00 百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 志牌,夜间还必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 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驾驶员和乘车人在转移过程中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的,必须遵守《北京市临时 占用道路管理办法》,但公路管理部门从事日常养护作业的除外。   第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在距离作业 地点的来车方向1000米、 500米、300米、100米处分别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牌,夜间 还应在作业路段两端增设交通警戒人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   交通部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机动车通过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路段时,应当避让并减速行驶。   作业人员在作业范围以外行走时,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公安局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2月4 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京石高速公路北京路段交通管理通告》同时废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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