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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颁布时间:1997-12-31

     1997年12月3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电视共用天线的管理, 保证电视共用天线的正常使用, 根据国务 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 均须遵守 本规定。   第三条 市广播电视局主管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的管理工作; 区、县广 播电视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经营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 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和相应的设计、安装等从业人员;   (二)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安装、调试设备;   (三)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经营电视共用天线的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 须持上级主管单位同 意的证明、设备证明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证明等材料, 经所在地的区、县广播电视管 理机关审核,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报市广播电视局批准, 发给《北京市电 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许可证》, 凭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外地来京承接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须持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 视管理机关核发的许可证, 报市广播电视局复审并备案。   第六条 电视共用天线的设计, 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其设计方案须由设 计单位报所在地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 方可交付安装单位施工。   第七条 电视共用天线的安装, 须执行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确保工程质量。工 程竣工后, 安装单位须向市广播电视局或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申请验收, 经验收 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   安装单位应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对电视共用天线工程保修一年。   第八条 未持有《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许可证》从事设计、安装业务 的,由市广播电视局或者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市广播电视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从事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的单位,须于本规定施行后30日内, 按本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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