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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体制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6-12-17

     1986年12月17日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央书记处关于首都建设方针的四 项指示精神,为了促进北京市旅游事业的发展,决定对北京市旅游事业的管理体制进 行改革。   一 成立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按照宏观加强管理、微观放开搞活以及政企分 开的原则,统一管理北京城乡旅游事业。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职责是:   统一管理北京旅游事业,改变过去多头、分散管理的局面。   制订北京旅游事业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会同市计委做好综合平衡工作。   组织北京旅游事业的开发。凡旅游事业的新建项目,均先由旅游事业管理局根据 整体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重点项目由旅游事业管理局提出可行性报告, 报市政府批准。   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旅游事业的管理,凡在北京地区组建与旅游事业有 关的涉外企业,开发营业性的旅游项目,必须经旅游事业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认可发给营业执照。旅游事业管理局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在京涉外旅 游企业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章单位有权实行处罚,停止整顿直至会同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逐步制订和完善旅游企业各类工作人员的专业考核标准并 组织统一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书,不合格者必须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负责管理旅游企业的对外经济合作和业务交流,加强对有关中外合资、合作项目 的计划、审核和管理工作。根据精简、有效的原则,加强对旅游事业方面的出国考察、 出国培训、出国参加和举行会议等有关事宜的管理工作。   二 为适应北京市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本着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增强各 旅游企业活力的原则,对北京市旅游系统的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做相应的调整。   撤销原旅游局(旅游公司)和原饭店总公司建制。原两个单位所属各旅游企业根 据简政放权、政企分开的原则,各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旅游事业管理局是其政府 主管部门。   旅游事业管理局设党组。原旅游局(旅游公司)和原饭店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党组 织,暂由旅游事业管理局党组负责联系,指导其工作。   旅游事业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其所联系的旅游企业的主管领导干 部进行考核、管理、教育和任免。并做好各类旅游干部的培训工作。   三 北京市旅游事业发展的潜力很大。要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符合首都 特点的、适应首都旅游业发展的强有力的领导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和抓好旅游客源、 交通、食宿、游览、娱乐、购物和旅游景点建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使北京市的旅 游业有一个大的发展。把北京市建设成为一个具有东方特色的、有巨大吸引力的世界 旅游名城,是落实"四项指示"的需要,是开放、改革的必然趋势。市委、市政府各有 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旅游事业管理局的工作。旅游事业管理局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 联系和协调,全面组织好北京市旅游事业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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