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对市旅游局所属旅行社从定点商店收取的劳务性收入在财务税收上如何处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8-08-18
1988年8月18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财政二分局:
为了加强首都旅游市场的管理,促进首都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市领导批示,
现就市旅游局所属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待的入境旅游团到定点商店购物,
并从定点商店收取的劳务性收入,在财务、税收上如何处理的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
执行。
1.旅行社在其带领入境游客到定点商店购买商品,可从该商店收取不高于购物
额10.4%的劳务性收入。
2.收取的劳务性收入必须符合:(1)销货商店必须是经市旅游局正式批准的
定点商店;(2)旅行社从定点商店收取的劳务性收入,须经旅行社和商店双方签订
协议并报市旅游局批准,报双方主管税务局备案。
3.旅行社收到的劳务性收入,一律并入营业收入进行统一核算,并按规定交纳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4.为了调动导游人员和后勤人员的积极性,旅行社可按所收取的劳务性收入总
额的46%作为劳务费发给个人。但按年计算最多不得超过人均三个月的基本工资,
并与旅行社发放的奖金分别计算,免纳奖金税。按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发放后如有结
余,可并入企业福利基金统一使用。
5.上述按所收劳务性收入总额的46%发给个人的部分,可按劳务费在费用中
列支。
6.定点商店按市旅游局批准的社店协议支付的这部分劳务性支出,允许在费用
中列支,不得从旅客购物金额中抵扣。
7.不属于市旅游局所属的旅行社,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比照本通知执行。
8.本通知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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