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3-12-08
1993年12月8日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59号《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
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93)
财农税字第59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3)8号《关于“三资”企业兴建高尔夫球场等旅游服务设施
如何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三资”企业兴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包括旅
行社、旅游服务公司、旅游车、船公司、饭店(宾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
场、球场、俱乐部、游泳池、浴池、餐馆、歌舞厅、理发美容店、照相馆等以及相关
的配套服务设施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请做好征收工作,保证税款及时
入库。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