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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83-03-16

     1983年3月16日   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人民 政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 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主席 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 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三、一个代表团或者15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 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 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北京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 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 行终止。  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付表决时以 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 交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认真研究处 理,并于收到建议、批评和意见后的半年内将处理结果答复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 下一次会议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综合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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