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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户外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备案的通知

京工商发[1995]170号颁布时间:1995-07-18

     1995年7月18日 京工商发[1995]170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广告经营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 进本市广告业健康发展,现就本市户外广告审查备案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北京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小组审批的户外广告媒体、广告设置单位应当 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内容小样报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奋案后方可制作、发 布。 二、广告设置单位因业务要求,需调整、更换广告内容的,应在调整、更换前10日 内将广告内容小样重新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广告设置单位应在向北京市户外广告审 批小组办理延期手续后,将广告内容小样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备案。 四、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备案的户外广告统一核发备案号。广告设置单 位应在户外广告画面右下方标明设置单位名称和备案号。 五、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广告发布责任,按照广告管理法规查验有关 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六、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自接到《通知》后,应于9月30日之前到北京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办理审查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如广告内容发生违法问题,由各区、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严处。 七、各区、各县工商局要根据《通知》精神,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对没有按规定进行审查备案的广告,要督促设置单位尽快办理备案手续。对违反《广 告法》及其他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户外广告,要依法进行查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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