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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禁止违法张贴广告的通知

京工商发[1995]185号颁布时间:1995-08-01

     1995年8月1日 京工商发[1995]185号 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净化社会环境,维护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北京市人民警察巡查条例》和《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未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发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 行发布广告或为他人代理制作、发布广告。 二、凡擅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物、树木、电杆、路灯标、栏标 、机动车或 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的广告(经批准的公共、事业宣传广告除外)均属违法广告,张 贴人必须令即停止张贴活动,并自行清除已贴出的广告。 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公安巡查机构是张贴广告行 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四、临街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把制止乱贴广告做为市容环境 卫生责任区内容之一。及时制止、清除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其责任区内张贴未经批准的 广告,对不听劝阻者提醒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查处。 五、本市广大市民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相信街头广告的虚假宣传,避免造成不 必要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对利用张贴广告从事非法经营、非法行医的行为进行社 会监督,一经发现要及时向工商、卫生管理部门举报。 六、利用张贴广告,从事非法经营、非法行医活动的,由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取缔,触犯刑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七、违法张贴者使用非暴力手段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公 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违法张贴者以暴力、 威胁等手段阻碍监督检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1995年8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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