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的通知
京常字[1999]39号颁布时间:1999-09-21
1999年9月21日 京常字[1999]39号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有关区、县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9月14日通过了
《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现将该决定及说明印发给你
们,请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
定(1999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
任期三年的规定,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即将届满,应当依法进
行换届选举,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新的一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1999年年底以前选出。新
的一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
行。
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1996年换届选举时确定的代表
名额执行,一般不再变动。
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乡、民族乡、镇
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确定,并报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怀柔县长哨营满族乡,延庆县香营乡、珍珠泉乡,因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
居住分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三、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本辖区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
届选举工作,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
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
作,设立北京市乡镇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进
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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