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集团规章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北京城建集团(94)城建财字第770号颁布时间:1994-01-01
北京城建集团(94)城建财字第7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城建集团会计电算化发展,规范会计电算工作,按照市财政局的
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集团所属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会计电算化管理内容包括岗位设置、发展规划、建立信息系统、制定管
理制度、人员培训和推广等。集团总公司负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及人员情况,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会计电算化工作,
定岗定员,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电算专管员必须精通财会业务,并且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二、监督会计电算化有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对财会软件进行日常维护;
四、保证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财产安全;
五、控制会计软件的运行;
六、对操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七、负责财会软件的学习、应用和推广;
八、负责组织系统内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对操作人员的上机、密码和使用权限进行严格管理,建立相
应的操作管理制度。与会计业务无关人员,没有经过上机培训人员不得作为操作人员。
第七条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使用计算机和财会软件,发现问题及时上
报,不得自行修改。
第八条 操作人员的密码应当严格保密;更换操作人员或密码泄密后,必须及时
更改密码。
第九条 操作人员如果离开工作现场,必须在离开前退出财会程序,防止其他人
员越权操作。
第三章 电算记帐的规则
第十条 严格按照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软件程序,以及总公司的有关统一规定,
进行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 总公司对财会软件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总公司同意,各单位不
得随意使用其他财会软件。
第十二条 总公司负责设置一、二级会计科目。二、三级科目各单位可根据具体
情况增设。
第十三条 为确保电算记帐准确、高效,记帐过程中实行三审制,即事前审核、
事中审核、事后审核。
第十四条 记帐凭证原则上由手工填制,如果据以填制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已输
入计算机或可从机内现有帐簿中计算生成记帐凭证所需数据,记帐凭证方可由计算机
打印输出,代替手工记帐凭证;这时须由操作员、复核员、主管员共同签章,并按规
定装订成册,做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程序设计人员不得兼任凭证录入工作。
第十六条 已输入总帐、明细帐的数据,如有差错,均须另编补充凭证或负数冲
正凭证,重新输入;如原始凭证是正确的,操作员输入错误应在输入的更正凭证中注
明实际输入数据的更正内容,包括原始的日期、编号及错误原因。
第十七条 存在计算机软盘或硬盘内的各种帐册,在未打印成文本输出之前,应
视同会计档案妥善保存,并应留有副本。
第十八条 帐簿打印:
一、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须定期打印,由机器连续编号;
二、明细帐、总帐和科目余额表,每月打印一次;
三、科目汇总表和凭证清单,每本原始凭证打印一次,并与其凭证一起装订。
第十九条 帐簿的保管:
一、帐簿日常由记帐操作人员保管,年终移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
二、电算帐簿一律采用活页式分户帐,按年装订,按册填写目录,编写顺序号,
并注明本册总页数和装订人姓名。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上报的会计报表,由总公司统一设置,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动;
如需变动时,由总公司统一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以书面和软盘形式同时上报会计报表,二者数据必须一致,
书面报表须按规定加盖印章。
第四章 电算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算档案包括存储在磁盘上(硬盘及软盘)的会计文件、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书面形式的会计核算资料。
存储在磁盘上的会计文件,必须按规定及时打印出书面形式,并同时有软盘备份,
作为长期保存,原则上不得抹去。
第二十三条 由计算机打印的电算档案发生缺损时,必须及时补充打印。打印时,
须经领导批准,由操作人员在新打印的书面档案上签章注明,电算专管员签章认可,
然后再存入档案。
第二十四条 会计电算档案的保管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报批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负责核心层、紧密层企业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上报审批
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申请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二、会计电算化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操作管理制度、软硬件管理制度、会计档
案管理制度;
三、替代手工记帐会计科目代码和其他有关代码及编制说明;
四、试运行简况及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报表样本;
五、审批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审批标准:
一、申请单位已获得"会计工作达标三级单位"证书;
二、采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已通过相应的评审,并与手工同时运行三个月以上,保
存有完整的与手工处理相一致的数据;
三、设立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岗位,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责任制;配备了符合条件的
专职或兼职会计电算化管理岗位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具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硬件、软件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放弃手工记帐。
第六章 计算机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计算机的安全运行,各单位应尽可能设置一间机房,专管专
用。
第三十条 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对计算机定期保养。
第三十一条 不得利用计算机玩电子游戏;使用外来盘或拷入外来盘文件,必须
进行病毒检测。
第三十二条 坚持持证上岗;初次上机操作的操作人员,必须在专管员的指导下
进行,防止误敲造成硬盘损坏或数据、文件短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
问题,及时上报,以便进一步完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以总公司(94)城建财字第770号文件下发。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