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集团规章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北京城建集团(94)城建财字第770号颁布时间:1994-01-01
北京城建集团(94)城建财字第7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会计档案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
证据,它既是本单位档案的一部分,也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会计
档案管理工作做到科学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档案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各级领导应高度
重视,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各级机关的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会计
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和做法
第四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核
算资料和电算软盘资料),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五条 会计凭证。由登记明细分类帐簿的人员登完帐后,按月整理,分类(现字、
银字、转字)装订成若干本,每本的厚度为两公分,每本为一卷。整理装订时,必须将
金属物剔除,做到装订整齐、美观、坚固和规范。
第六条 会计帐簿。包括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
每年会计年度终了,由记帐人员整理装订。属订本式的帐簿,应贴上封面;属活页式
的帐簿,应加以整理,将空页抽出,用线绳装订成册,一般一年装订成一本。如果明
细分类帐的帐页过多,也可以装订成多本。各类帐簿贴上封面后,均要写明使用单位、
年度和帐簿名称。使用活页式帐簿,装订后再编写帐页顺序号。应附"启用表"和目录,
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每本帐簿立为一卷。
第七条 会计报表。总公司规定每月编报月份财务报表,季度和年度编报会计报
表。月报上报后,财会部门留存一份,按年集中装订成册。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按一、
二、三季度和年度分别装订成册,每册为一卷。
第八条 其他会计档案包括
一、文书部分:
1.各种经济合同、协议、担保书契约及其附件;
2.年度财务计划,年度财务工作计划,年度财务工作总结,年度财务决算编审工
作的要求,财政、财务工作会议文件及资料;
3.各种财务分析资料(包括资金分析、经济活动分析、成本情况分析);
4.各种调查报告和典型经验;
5.资信证明;
6.重点工程决算资料;
7.财会部门会议记录本;
8.各种投标保函;
9.城建制划转、撤销、合并单位的全部交接资料。
二、报表部分:年度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报表(包括统计、质量、劳动工资、
安全生产、设备情况、科技成果及效益等);副食月报表;劳保统筹报表;财务大检查
报表;社会集团购买力报表;国库券和其他债券分配和统计报表;会计人员统计表;
会计人员考试情况统计表;会计证登记表;职称评定审批表;会计达标升级申报、验
收、审批表;先进会计审批表;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卡片;各种台帐等。
以上这些会计资料和报表,由经办人在每一项业务完成时及时整理存档;也可以
以年度一次整理,分类装订。存档前,要经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方能存档。
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
第九条 公司级以上机关应设会计档案室。没有条件设立会计档案室的单位,应
设会计档案专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每年会计年
度终了,暂由财会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档案部门保管。年度终了时填制的会计
档案目录送档案部门一份备查。其他会计档案,由财会部门自行保管。
第十条 基层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按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外,全部会计档案由财会
部门自行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由档案保管人员收集归档。存档前,经办人要整理装订,分
类填制会计档案目录,写明案卷号,一切手续完备后,保管人员才能接收。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存放应该做到: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霉烂
变质。不允许随便堆放,保证会计档案完整无损。
第四章 会计档案的移交
第十三条 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人员,应相对稳定。如果保管人员有变动,必须
办理交接手续后才能离开。交接时移交人与接替人应按会计档案目录逐一点交。如发
现会计档案有短缺,应由移交人负责找齐,如有丢失,移交人应查明原因,承担责任。
点交清楚后应由双方在移交表上签字。
第十四条 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移交。被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应经上级审计和财
会部门审查后,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交上级档案或财会部门保管。
第十五条 被合并单位的会计档案移交。被合并单位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给并入
单位。双方经办人按移交清册进行点交后,双方经办人和负责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上级档案和财会部门派员监交。
第五章 会计档案保管年限
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保管年限表"执行。保管年限期满
后方能销毁。
会计部门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各种契约、重点工程决算资料,会议记录本永久
保存;其他档案按其使用价值各单位自定保管年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后)。(略)
第六章 会计档案借阅的批淮权限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会部门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会计档案存在财会部门的,
档案保管人员应及时提供;会计档案存在档案部门档案库的,到档案库借阅,档案保
管人员应及时提供。
第十八条 本单位其他部门借阅会计档案。会计档案存在财会部门的,要经财会
部门负责人批准,方能借阅;会计档案存在档案库的,要经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负责
人批准,方能借阅。
第十九条 外单位人员查阅会计档案。要持单位介绍信,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方能借阅。
第二十条 借阅会计档案应在财会部门或档案部门的档案库(室)内查阅。须拿出
档案库(室)时要经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负责人批准,必须携带出单位的要经单位主管
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需要借出财会部门或档案库的会计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在"会
计档案借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归还时还应注明利用效果。
第七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二条 公司级单位会计档案的销毁。由档案、审计和财会部门共同对应销
毁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查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销毁
清册审批表"。报经总公司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批准并派人监销时,方能销毁。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会计档案的销毁。应由档案、审计和财会部门对应销毁的会
计档案共同进行鉴定,经总公司主管领导审查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销毁清
册审批表"。报经市档案局、财政局和建设银行市分行批准并派人监销。方能销毁。
第二十四条 会计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的销毁。应由会计部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
清册"和"销毁清册审批表"。由同级档案、审计部门鉴定、审批和监销。
第二十五条 基层单位会计档案的销毁。应由财会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和"销毁清册审批表"。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报经公司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审查批
准,并派人监销,方能销毁。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应销毁时,其中有的原始凭证还有使用价值的,
例如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业务的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直至保管到确无使
用价值时再销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以总公司(94)城建财字第770号文件下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