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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颁布时间:1993-12-31

1993年12月31日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非法牟利的,由成人教 育局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倍 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成人教育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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