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我市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偿使用国家股应分股利及交纳占用费问题的通知
津国资[1994]6号颁布时间:1994-01-05
1994年1月5日 津国资[1994]6号
各股份制试点企业: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
行规定》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体改委印发的《天津市股份制试点企业
国有资产和国家股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对我市股份制
试点企业有偿使用国家股应分股利及交纳占用费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体改委批准实行股份制试点的批文中,允许在截至一九九三年底的承
包期内有偿使用国家股应分股利,并且招股所筹集的资金全部按其股份制改组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招股资金用途使用后尚有资金需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
点企业),应向我局报送有偿使用国家股应分股利的申请报告及其股份制改组可行性
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项目资金需用情况和实际招股筹集资金用途情况的书面材料,经
我局批准后,方可有偿使用国家股应分股利并缴纳占用费。
二、有偿使用国家股应分股利应缴纳的占用费数额,按国家股应分股利数额乘,
一年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在试点企业有偿使用的国家股应分股利未转为国
家股的期间内,由试点企业按季缴纳。
三、试点企业应在董事会通过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后的七日内,向我局
报送反映本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的报告。经我局审核
无误后,向试点企业下达“有偿使用国家股应分股利占用费缴纳通知书”。试点企业
在接到“有偿使用国家股应分股利占用费缴纳通知书”后,应于每季度终了三日内,
将应缴纳的有偿使用国家股应分股利占用费上缴我局。
四、试点企业逾期不缴有偿使用国家股应分股利占用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
权限期追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占用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试点企业要对有偿使用的国家股应分股利单独记账反映,待试点企业首次增
资扩股时即刻转为国家股。
六、鉴于企业实行第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制期限至一九九三年底结束,从一九九四
年一月一日起,试点企业每年度的国家股应分股利应按照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财政
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办法》(津国资综
[1993]6号)上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