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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认定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1999-11-28

     1999年11月28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 的认定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 的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精神,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型小企业和(或)高科技项目 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二)领导班子健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综合性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 场地占2/3以上;专业性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应有一定面积 有共享区间。 (四)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 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具备对在孵企业进行融资支持的孵化资金。 (六)综合性孵化基地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性孵化基地在孵项目达10 个以上。 (七)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 (八)运营时间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综合性孵化基地,应有10家以上的毕 业企业,年度毕业企业数应占在孵企业数的25%以上。 (九)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的企业入驻条件和毕业标准。 第四条 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入孵化基地时应是新办企业或技工贸总收入在50万元以下、运行不到 2年的企业。 (二)从事京科法发(1998)456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 发和生产。 (三)以自主开发为主,开发能力较强,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 好,市场潜力较大。 (四)企业的负责人之一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有一定的经 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   第五条 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项目必须是高新技术项目。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 占有率。 (二)年技工贸总收入达100万元以上,有50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七条 凡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可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审 核认定后,由市科委颁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证书及标牌。 第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可享受北京市政府制定的有关优惠政 策。   第九条 市科委每年定期对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 条件的单位,将取消其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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