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认定办法
颁布时间:1999-09-07
1999年9月7日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的有关内
容,推动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条件
1、已列入年度《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
2、未列入年度《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
(1)项目符合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
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项目的技术来源是自主开发的技术、消化吸收创新的技术、国内外联合开
发技术或是引进的国内空白技术。
(3)项目建设对于相关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产业化后具有较高的
市场占有率,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达产后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 万元
以上。
(4)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投产后,自销售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500
万元以上,其中软件产品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的组织部门
由市计委、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
管委会组成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小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计委。
三、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和程序
1、市计委、科委。经委共同编制年度〈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入
该计划于每年12月下发,凡列入该计划的项目均为已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
目。
2、未列入〈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由市高新技术咸果
产业化项目认定小组进行认定。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企业可通过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
会,试验区外的企业可通过立项批准单位初步筛选后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计委。市计
委将申请认定的项目审核、汇总后,提交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小组,适时
召开联席会议审定。经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小组同意后,市计委统一发布
《关于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的通知》。未列入《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发
展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符合认定条件第(1)(2)(3)条或第(1)(2)
(4)条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认定。
四、项目申请材料
1、 未列入《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符合认定条件(1)
(2)(3)条的项目,申报项目时必须将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及有关附件装订成册,
一式三份,一并报送,并填报项目申请表。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包括企业法人概况、项
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技术特点、市场前景预测、项目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构成、
资金筹措、建设期限、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2、 未列入《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符合认定条件第
(1)(2)(4)条的项目,申报项目时只填报项目申请表。
凡属医药项目,须备有新药证书或临床试验批文。
五、项目承担单位可持市计委发布的《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认定的通
知》,以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各项手续。
六、以上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