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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和国税总局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99)京经节字第028号颁布时间:1999-01-20

     1999年1月20日 (99)京经节字第0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的开展,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国家经贸委和国 税总局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为了尽快实施国家的《资源综合 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我市仍执行市经委等七部门制定的《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项目)认定评审办法》([98]京经节字第392号),不再另行制定 实施细则。现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国税总局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评审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 认定的企业(项目),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 企业(项目),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市经委和市税务部门报送上 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向地税局报送的资料,报当 地地税局。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资 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评审办法》。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 政策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税 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伪造 证书者,依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任何单位个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的行为。   特此通知。 附:国家经贸委和国税总局制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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