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7]第414号颁布时间:1997-12-10
1997年12月10日 京价(收)字[1997]第414号
各区县物价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
7)14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重申如下:
一、我市的有关防伪居民证收费标准仍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防仿居民身
份证收费标准的复函》[京价(收)字(1996)第265号]执行,即:
1.居民申领、换领新的身份证每证10元,丢失补领防伪身份证每证20元。
2.居民申领临时身份证每证10元,丢失补领临时身份证每证20元。
二、有关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居民身份
证加快制作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7)061号]执行,即:
居民身份证加快制作工本费每证50元。公安机关在办理加快制作身份证时要严格
控制加快身份证的范围,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只限于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
等权益事务。制作期限要严格限定在7天以内,超过期限的不能按加快证件收费。
附: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公安厅(局):
近来,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居民身份证中存在超标准收费等问题。有的擅自扩
大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范围,超标准收费;有的强制居民换领新防伪居民身份证,群
众对此反映强烈。为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做好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经济特区为每证20元;丢失补
领的,每证20元,经济特区每证40元。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
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贫困户,每证5元;特困户免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临时身份证收费标准,超过10
元的,必须降到10元以下(含10元)。
二、为满足居民急需,公安机关应本着办证人自愿的原则,开展加快制作居民身份
证业务,其范围仅限于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凡在7天
以内居民能领到身份证的,可按加快制证标准收费;超过7天的,不得按加快制证标准
收费。
三、采用新工艺之前颁发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仍然有效,各地公安机关
不得要求居民提前换领新的防仿居民身份证。
四、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在办理居民身份证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形
式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代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收取任何费用。公安机关要在办公场所显
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和办证程序,接受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