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1998年工业出场(厂)保护价格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价(工)字[1997]第413号颁布时间:1997-12-10
1997年12月10日 京价(工)字[1997]第413号
市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998年工业盐出场(厂)保护价格问题的通知》[计价管(1
997)22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计委关于998年工业盐出场(厂)保护价格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
格[1995]1872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制盐企业的生产成本和工业盐的市场供求
等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1998年工业盐出场(厂)保护价格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1998年1000万吨工业盐的出场(厂)保护价格继续执行我委规定的1
996年工业盐出场(厂)保护价格(计价格[1995]2093号)。
二、盐碱企业双方在全国工业盐订货会上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保护价格范围内协商具
体成交价格。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盐出场(厂)保护价格执行情况的监
督检查,对不按国家规定保护价格执行的违纪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及时
将保护价格的执行情况报国家计委(工农产品价格管理司)。
(zgwjgb 98 02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