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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颁布时间:1999-07-13

     1999年7月1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蔬菜生产基地的开发建设,保障蔬菜供应,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菜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菜地基金)。   第三条 本市郊区菜地包括下列耕地:   (一)常年种植蔬菜的所有耕地。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全部菜地。  (三)与其他农作物轮作、三年内种植过蔬菜的耕地。  菜地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农业局确定。已经确定为菜地的耕地,其他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 菜地基金缴纳标准:   (一)征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和大兴县南郊农场菜地的, 每亩缴纳3万元;征用其他菜地的,每亩缴纳1万元。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路、电、水、气、热力管线等)和中小学校、幼 儿园建设征用菜地的,经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确认后,按前项标 准的50%缴纳。   (三)临时占用菜地超过6个月的,分别按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应 缴标准的50%缴纳;临时占用菜地,不能恢复菜地原貌的,按应缴标准补缴。   第五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代征菜地基金的工作。   近郊区和大兴县南郊农场的菜地基金,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征收;远郊区、 县的菜地基金,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足额缴纳菜地基金的用地单位依法办理拨菜地手续,对 没有足额缴纳菜地基金的用地单位不得办理拨地手续。   第六条 菜地基金必须用于菜地开发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市和区、县级规划新菜地的平整、培肥、排灌等基础工程及其设备购 置。   (二)列入市和区、县级规划的菜地保护地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  (三)对老菜地进行改造、挖潜所必需的生产设施、设备的购置。  (四)蔬菜良种繁育、植保以及菜地机械、设备、先进生产技术的科研、推 广和引进。  (五)蔬菜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及加工储藏保鲜。  (六)蔬菜生产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七条 菜地基金实行预算管理。   (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应认真做好菜地基金征收工作,并按季度向市财政 局报送菜地基金收入情况的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 所征收的菜地基金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每年应代编下一 年度菜地基金收入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当及时批复有关预算。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菜地基金支出预算, 并依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菜地基金核拨手续和拨款。   (三)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及时向市财政局编报菜地 基金收入决算草案。   第八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依照财政有关规定严格使用菜地基金征收业 务费和编报业务费预决算草案。市财政局每年在菜地基金征收额2%的限额以内 作为菜地基金征收业务费拨付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第九条 各区、县财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蔬菜生产、经营、科研等发 展的需要可以向市财政局、农业局申请使用菜地基金,并签订菜地基金项目合同。 区、县财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菜地基金使用单位签订菜地基金使用合同, 实行项目合同管理。   菜地基金使用单位应将菜地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土地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菜地基金的征 缴、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缴纳菜地基金占用菜地的;   (二)擅自将菜地改为非菜地,逃避缴纳菜地基金的;  (三)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菜地基金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6]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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