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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今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新价格、新政策

颁布时间:1999-0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9/99信息】 从北京市房改办获悉,今年北京向职工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又有新变化。从1999年1月1日起,出售公有 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一律实行成本价。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 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新建楼房的成本价从1997年每建筑平方米1450元 调到每建筑平方米1485元。远郊区县新建楼房的成本价,由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 有关部门按规定测定,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就此政策,市房改办、市物价 局及市房地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一些具体问题作出规定。通知说,按成本价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计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龄折扣、调节 因素、装修设备价、提前付款折扣计算等办法,均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 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房价计算公式中的标准价高限按成本价的94%计,负担 价中的工龄折扣率为0.9%;现住房折扣率下调为1%;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3.15 %;封闭阳台按成本价的70%计算,未封闭阳台按成本价的50%计算;复式住宅 的价格计算按(98)京房改办字第1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西藏内调人员购房的,按京组通[1997]78号文件的规定,购房人凭市委组织 部出具的证明增加购房优惠,夫妇一方属内调的,优惠5%,夫妇双方同属内调 的,优惠10%。   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计价公式计算后,实际售价(不含提前付 款折扣)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11元的(含阳台),均以211元计。   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52元,交纳方法仍按(94)京 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在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过程中增加收费项目。   1998年12月底前已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复的按1997年价格售房的单位,备案 时间截止到1999年3月底。   通知规定,售房价格和折扣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1999年12月底,房改部门审 批各单位售房方案的时间截止到1999年11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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