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经济适用房实施意见
颁布时间:1999-0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4/99信息】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
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北京市出台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实施意见》,并经市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
通知称,自1998年11月6至1999年底,北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除经批准
的自建、联建住宅项目外,凡使用财政资金购买职工住房的,均应购买市政府统
一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而且,在年度计划、财政部门安排的住宅建设资金
额度内,除已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自建、联建住宅项目外,市及区县计
划、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
通知还称,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和个人,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系统要优先提供购房委托贷款。
远郊区县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组织实施工作。
通知说,自1998年11月6日起,已经批准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即可到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办理申请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手续。
通知最后说,北京市国有企业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参照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