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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计字[1998]024号颁布时间:1998-06-09

     1998年6月9日 新国税计字[1998]024号    税收会计、统计管理是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税收会计核 算,提高税收会计、统计报表质量,做好税收会计、统计分析工作,充分发挥税收会 计、统计工作的职能作用,特制定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统 计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税收会计核算要按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准确的组织 实施,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核算工作达标考核管理办法》(试 行)6组织验收,实现税收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各地必须狠抓会 计工作基础建设,继续完善税收会计改革。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每半年上报一次 税收会计核算达标工作情况报告,自治区国税局根据情况进行全区通报。   第二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每年召开一次全区国税系统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汇审会。 在汇审评比中,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的评分占总评分的30%,税收会计,统计月 报表的平时考核分占总评分的50%,税收会计、统计分析论文成绩占总评分的20%。 汇审成绩以总评分从高到低排列,对成绩优胜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条 税收会计、统计月报表按月考核。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各地、州、市国家 税务局报表报送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通报结果作为平时考核成绩参加每年的 全区国税系统年报汇审。   1、各地、州、市国税局按通知规定时间和文件名上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数据。 凡推迟时间报送的,每次扣一分;文件名错误的,每次扣一分。   2、各地、州、市国税局按规定的统一表式上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数据。表达 式、参数错误的,每次扣三分。   3、各地、州、市国税局上报的税收会计、统计报表。表内数据错误的,每错一 处扣一分,入库表加倍扣分。   第四条 税收统计分析工作考核。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税 收政策,征收管理以及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广泛地调查研究。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 局通知所列的自选题目或自定题目,每季度上报一篇税收统计分析论文,上报论文必 须经主管局长签字,保证论文质量。末按规定报送文的,每缺一篇扣5分,记人平时 考核成绩,参加全区国税系统年报汇审。   第五条 本考核办法从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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