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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发[1999]55号颁布时间:1999-04-09

     1999年4月9日 新国税发[1999]5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 要))的通知》(国税函[1999]87号)转发给你们,并按总局要求和《金税 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以下简称《需求》)的有关规定,做如下补 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问题。全区各级国税机关对企业取得的大面额版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正在陆续进行。根据总局《需求》的规定,区局要求各级国 税机关对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申报纳税,都应将其取得的所有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凡未经认证的,企业不得抵扣;对认证无误的专用发票,   在符合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企业方可抵扣。认证后形成的抵扣联 数据资料与企业上报的存根联数据资料进入稽核系统进行稽核。   二、关于防伪税控系统的扩大推行工作。金税工程的推行,对加强增值税专用发 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加快税收征管工作电子化的推广应用起到积极的作用。总局 拟将对所有开具十万元以上发票的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为此,区局要求各地、州、 市国税局要积极、稳妥、认真地做好扩大推行的准备工作,对本地区目前己纳入该系 统的企业(分百万元和十万元企业)户数、运行情况、县(市)国税机关对已认证的 专用发票情况和份数及今年拟扩大推行十万元企业计划,于4月30日前上报区局流 转税处。   三、关于金税工程的业务工作。为加强金税工程的业务管理工作,总局要求,金 税工程业务工作,统一由流转税管理部门主管,并指定专人负责。区局要求各地、州、 市国税局金税工程的业务工作,也应统一由流转税管理部门主管,并要有专人负责, 凡尚未由流转税管理部门主管和无专人负责的地区,应划转流转税管理部门主管,并 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请各地于4月30日前将负责金税工程业务工作的人员名单 上报区局流转税处。   四、做好金税工程业务工作的协调、配合工作。总局已明确金税工程的业务管理 职责,但由于这项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要做好金税工程业 务工作,仅靠流转税管理部门难以完成。因此,各地必须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 合,尤其是征管、稽查、信息中心、流转税管理等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充分 发挥金税工程各系统的作用,使增值税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 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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