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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363号颁布时间:1999-09-29

     1999年9月29日 新国税办[1999]36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 [1999]13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继续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工作的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所有 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逐一认证,认证无误后方子抵扣。 对未经认证而准予抵扣的专用发票,一旦出现问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对纳税人取得《通知》第五条规定申报抵扣期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 2000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包括按规定当期不能抵扣的),逾期申报 的,不予抵扣。   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经销、企业和税务人员的培训、系统安装和 售后维护、技术咨询服务及企业在使用防伪开票子系统中有关的操作、技术问题,由 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建立的服务单位负责。   税务部门负责税务发行、企业发行及发票认证、纳税申报和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 在航天公司建立服务单位之前,对各地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管理仍维护原有分 工。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部门配合,做到专人管理,确保防伪税 控系统扩大推行的顺利开展。   4、凡符合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条件的十万元企业,可在10月底前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持《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附 件一),到技术服务单位领购专用设备。   5、由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存在匹配问题,随文向各地推荐在系 统运行过程中反映较好的通用设备(见附件二),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购。 附件1: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略)   2、防伪税控系统通用设备推荐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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