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9日 新国税办[1999]36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
[1999]13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继续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工作的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所有
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逐一认证,认证无误后方子抵扣。
对未经认证而准予抵扣的专用发票,一旦出现问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对纳税人取得《通知》第五条规定申报抵扣期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
2000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包括按规定当期不能抵扣的),逾期申报
的,不予抵扣。
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经销、企业和税务人员的培训、系统安装和
售后维护、技术咨询服务及企业在使用防伪开票子系统中有关的操作、技术问题,由
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建立的服务单位负责。
税务部门负责税务发行、企业发行及发票认证、纳税申报和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
在航天公司建立服务单位之前,对各地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管理仍维护原有分
工。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部门配合,做到专人管理,确保防伪税
控系统扩大推行的顺利开展。
4、凡符合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条件的十万元企业,可在10月底前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持《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附
件一),到技术服务单位领购专用设备。
5、由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存在匹配问题,随文向各地推荐在系
统运行过程中反映较好的通用设备(见附件二),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购。
附件1: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略)
2、防伪税控系统通用设备推荐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