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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302号颁布时间:1999-08-30

       1999年8月30日 新国税办[1999]302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9]505号)称:“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 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 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7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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