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有关增值税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417号颁布时间:1999-11-01
1999年11月1日 新国税办[1999]417号
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系自治区电力局为加强电力体制改革,促进南疆电力发展,
在喀什巴楚县成立的管理机关,其经营范围覆盖南疆四地州。鉴于疆南电力有限责任
公司跨地区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区局研究,对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
增值税征收明确如下:
一、电力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明电[1993]
075号)的通知精神,对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确定以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发电
厂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即:发电环节增值税纳税人为喀什火电厂、喀什水
电公司、康苏火电厂、巴楚天然气电厂;供电环节增值税纳税人为喀什电力公司、克
孜勒苏电力公司、和田电力公司、阿克苏电力公司。
二、电力企业增值税的征收
为便于税收征管,兼顾地方利益,对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
收,参照乌鲁木齐电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管办法,年内预征,年终汇算。经测算确定,
发电环节增值税单位税额为每千千瓦时10元,供电环节预征率为7%,其税款征收
由发、供电环节所在地税务机关分别按厂供电量和企业当期取得的电力产品销售额实
行预征,按季度实行清算。发、供电环节的具体征收为:
(1)、发电环节增值税的征收
发电厂按当期厂供电量,依每千千瓦时10元的单位税额,计算发电环节的增值
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厂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厂供电量×单位税额
(2)、供电环节增值税的征收
电力公司按当期取得的销售额,依7%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向电力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3)、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应纳增值税的计算与税款征收
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其公司及所属
企业当期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根据发、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
税额,对当期应纳增值税税款按季度进行清算。具体清算由巴楚县国税局(新疆疆南
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和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按当
期应取得电费进行清算。对当期应纳增值税与预征税款差额由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向所属各电力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分配解缴,并按附表二报送情算分配情况。具体分
配公式如下:
当地电力公司应分配清算差额税金=疆南电力有限(公司季度应交税金-各地预
征税款)×当地电力公司产品季度销售额/疆南电力有限公司产品季度销售额×
100%
三、纳税申报和进项税金的审核
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发电厂和电力公司在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的同时,应将厂供电量、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顶征税额归集汇总,填
写《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见附表一),报送给疆南电力有
限责任公司作为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同时将该表抄送所在地税务机关。所
在地税务机关应对该表的填报情况与纳税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填报不实,一律在发
电厂和电力公司所在地就地补征税款。查补的税款,不得视为发电厂、电力公司的预
征税款,从清算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四、对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收入的征税
对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电力公司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收入,
其增值税征收,由电力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按企业当期实现的各种价外收入,依
17%的税率就地征收入库。
五、对阿克苏电力公司、和田电力公司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仍维持现状。其电力产
品并入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后的增值税征收问题,另行通知。
六、考虑到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跨地区经营的实际情况,喀什地区国税局对疆
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将清算工作情况上报区局,
必要时由区局组织疆南电力涉税地区税务机关对其年度增值税进行汇算清缴。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略)
2、《疆南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单位电力增值税季度清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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