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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卤虫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266号颁布时间:1999-08-10

       1999年8月10日 新国税办[1999]266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卤虫系列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博州国税法字[1999] 0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卤虫是一种高盐度的水生动物。直接从事卤虫的捕捞,以及经漂洗、冷冻、 干燥、包装等简单加工并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9]52号)有关免征增值税 的规定。   二、对经营者加工、销售外购的卤虫产品,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照章 征收增值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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