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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572号颁布时间:1999-12-22

       1999年12月22日 新国税办[1999]57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 (国税发[1999]22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执行。   一、要认真按照总局通知要求,结合当前出口退税检查工作,对骗税多发区购进 货物出口退(免)税的业务要进行全面的认真审核、审批,严防骗税行为的发生。对 涉嫌骗税案件的查处要严格按总局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对外贸企业的宣传力度,要求外贸企业的领导 高度重视,严格禁止业务人员从事“四自三不见”的买单业务。   三、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区局汇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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