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30日 新国税办[1999]30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
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
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转制的科研机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通知其尽快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
进行纳税申报;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科研机构,必须按规定报国税机关审批后,方能享
受减免税,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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