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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228号颁布时间:1999-07-05

     1999年7月5日 新国税办[1999]228号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 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称:   “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 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挂 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 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   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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