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14日 新国税发[1999]9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有关
事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彻执行。
一、各地应认真学习国税发[1999]78号和国税函[1999]287号
文件,在领会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地在7月底前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数量统计表报
送区局征管处。
三、各地应在10月5日前将此次换证工作的书面总结和《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
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报送区局征管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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