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26日 新国税发[1999]8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有关事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不仅是适应国家对经济组织类型重新划分的需要,而
且是依法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有关
人员认真学习文件,在领会精神的基础上,精心组织,周密布置。同时,要加强与地
税局的协作配合,积极争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认真完成换证工作任务。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准备阶段从6月1日到7月15日,
主要是做好宣传和调查摸底工作;实施阶段从7月16日到10月20日,主要是做
好换证、建立税务登记底册和计算机数据库、将换证过程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及补缴
的税款和罚款造册统计上报,总结阶段从10月21日到11月10日,主要是做好
换证工作总结和建立健全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外框、税
务登记表(适用于内资企业和个体的)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
规定的标准统一制作,各地不得自行定制,违者将严肃处理。各地、州、市局务必于
6月15日前将需税务登记证的数量书面报区局征管处。
四、税务登记证实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自行加价。具体标准
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区物价局批准后另行下文通知。
五、自6月1日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开始后,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再办理旧税务登
记证,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对开业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令其先填税务登
记表,后补发新证,严禁突击补发旧证。
六、换证工作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要进行认真总结,准确填报《全国换发税务
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并于11月10日前上报统计表和专题工作总结。通过换证彻
底摸清纳税人户数和掌握税源的基本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完善和建立
健全税务登记制度,有效地加强税收征管,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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