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金税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明电[2001]43号颁布时间:2001-05-29
2001年5月29日 新国税明电[2001]4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工作的要求,为确保金税工程在我区的顺利实施,
结合我区目前金税工程管理工作的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配备得力人员
各级领导在思想上应高度重视金税工程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到金税工程工作是增
值税生命线的重要意义,要配备思想素质好、业务过硬、工作责任心强的税务人员从
事金税工程工作,并加强税务人员对金税工程的业务学习,使金税工程各项政策、管
理制度得到及时、准确的贯彻执行。为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运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已
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离开金税工程岗位,如因人员换岗引起金税工程运行不畅、数
据采集有误的,将追究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的责任。
二、加强对“三率”的逐级考核及责任追究工作对各地“三率”(存根联采集率、
抵扣联认证率、税控企业抄税申报率)的考核,区局将从2001年6月1日开始,
具体要求为:防豹税控企业(以下简称“税控企业”)抄税申报率达100%,每户
税控企业存根联数据采集率达100%,本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经防伪税控
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率达100%。
存根联采集率=已采集存根联份数/应采集存根联份数
=已采集存根联份数/(已采集存根联份数+缺联和滞留票分数)
抵扣联认证率=已认证抵扣联份数/应认证抵扣联份数×100%
税控企业抄税申报率=已抄税申报企业/应抄税申报企业×100%
对各地“三率”的考核结果从7月份开始排名通报,对“三率”,排名落后及没
有在规定时间向上级传输数据的地区,第一个月通报批评,第二个月出示“黄牌”,
第三个月将追究地州市局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地税务机关不得擅自修改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应用程序,决不允许擅自改动、
调整上报的数据文件。对弄虚作假修改数据的,一经发现将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四、各地要加强对数据采集工作的管理,必须保证所采集的存根联、抵扣联、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数据以及失控作废发票等数据的正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在数
据采集过程中,对所有数据特别是利用手工录入方式采集的数据要增加数据复核和领
导审核两个环节,确保数据采集质量。
五、对发生撤销、解散、合并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收回金税卡、IC卡及专用发
票,确保专用设备的安全,及时清理企业发行子系统及报税子系统中一般纳税人的档
案资料,正确反映税控企业抄税申报率。对已进行防伪税控发行的企业拒不安装、使
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收缴企业已购手工版专用发票,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
六、各地对税控企业应加强管理,金税工程的大部分数据均来自于税控企业,所
以税控企业报送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将是做好金税工程工作的基础。为此要求
税控企业:
1.必须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2.企业在开票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不得做任何删改;
3.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经防伪税控开具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一律不
得抵扣;
4.企业在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配套的计算机上不得安装除防伪税控及财务核算
软件以外的其它应用软件;
5.企业财务人员在办理有关金税工程事宜时,应出示防伪税控培训合格证书;
6.税控企业必须使用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相匹配的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
不得使用拼装的兼容机。如因通用设备与专用设备不匹配造成无法向税务机关报送准
确的申报数据,税务机关将给予处罚。
达不到上述规定要求的,税务机关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从重予以处罚。
七、对防伪税控企业每月发票领购限量、开票最大限额的确定,由各县市国税局
重新进行审核,每月准购不少于二次,每次不多于十五天用量。对税控企业最大开票
限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局审批;对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
万元)、千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严格审批。在全区范围内取
消销售额在千万元以上开票权限,对年纳增值税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授予千
万元以下、百万元以上开票权限。
八、各地要加强信息的沟通、报送及反馈工作。各地金税工程领导小组每月召开
会议不得少于两次,金税工程办公室每周五下午开会,主要研究金税工程在运行中存
在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建立信息上报、反馈制度,从6月1日起,在每月的1-
10日每天的19:00一19:30由县局向地州市局汇报数据采集情况及存在问
题,19:30一20:00由各地州市局向区局汇报数据采集情况及存在问题(见
附件一),对在申报期内出现的重大问题要立即上报。
九、在申报期内对税控企业在50户以上的县(市)及地州所在市,在其申报大
厅中设立防伪税控咨询窗口,由新疆航天金穗公司派驻人员,及时解决税控企业出现
的问题。
十、对稽核系统所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各地应根据附件二的内容,要
求本地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逐户填写,并于6月20日前在稽核系统中完成手工
录入工作。
十一、实行一级稽查后,已撤销稽查局的县(市、区)国税局的协查工作职责明
确为:日常协查工作由县(市、区)国税局负责,协查工作业务由地(州、市)级稽
查局指导管理,经县(市、区)局初查,已确定有问题的发票,应立即移送地、州、
市稽查局,由地、州、市稽查局负责组织查处。有关具体协查案件管辖权和协查信息
反馈的时间质量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80号)的规定办理。
十二、有部分地、州、市稽查局实行一级稽查后,与同级国税局异址办公尚未综
合布线并人金税网络的,为保证协查子系统的畅通与正常运行,可先在同级国税局内
设一间办公室进行运行过渡,同时要求各地积极采取措施,保证6月底前完成协查子
系统的综合布线及联通金税网络工作。
十三、各地稽查局所配协查人员和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的相应设备应在6月10
日前到位,并将本地及所属协查机构、人员、联系电话上报区稽查局。
十四、从6月1日起,每3天向区局稽查局上报一次设备配备情况和网络线路情
况的报告。
十五、协查子系统开通运行后,相当一定时期协查的工作量及工作难度非常大,
这就要求各地应将工作重心放在协查工作上,从人员、设备、经费都要紧紧围绕协查
这个中心工作运转,全力以赴,确保协查子系统的正常运转和协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
完成。
十六、各地稽查局要高度重视协查工作,要实行稽查局“一把手”负责制,要顾
全大局,紧密协作,与各有关部门全面协调和落实协查子系统的各项工作。区局稽查
局今年实行协查情况通报制度,并按序排列名次,明确责任。对末完成或未按照要求
完成工作拖了全区协查工作后腿的地州国税局稽查局,要在全区范围内给予通报;如
影响到金税工程的正常开通,将追究各地稽查局直接责任人和“一把手”的责任。
十七、自治区国税局专项配备用于金税工程的计算机、扫描仪等设备,必须用于
金税工程,以保证金税工程运行的要求,在6月10日前,分别将各地设备装备情况
详细报告区局各业务主管部门。
十八、各地州应将涉及金税工程各部门的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在6月15日前报
区局各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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