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金税工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221号颁布时间:2001-07-11

     2001年7月11日 新国税函[2001]221号    为全面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做好金税工程工作,充分发挥金税工程的作 用,结合金税工程主要任务和我区国税系统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金税工程工作管理 要求,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税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未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 时,擅自在开票子系统中作废发票或在记账联上加盖“作废”章,造成不缴或少缴应 纳税款的,严格按照《征管法》进行处理。   (二)购货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负数发票)抵扣联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 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对不扣减,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严格按 照《征管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发票发售的管理,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决不允许出现发票入库、发 售(包括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错误。对税控企业反映丢失购票信息,要求在IC卡 上重新填写发票信息(发票代码、号码必须完全相同)的,税务机关要求税控企业出 具新疆航天公司填写的《维护单》,对确已证实丢失购票信息的,税务机关方可给予 办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定期缴销制度。对税控企业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空白 发票,应要求企业在开票子系统发票管理\未开发票作废中将过期未开具空白发票全 部作废,税务机关核实后对其纸质发票比照手工版专用发票剪角作废。开票子系统和 报税子系统中的作废发票包括企业因开具错误而作废的发票和过期未开具而作废的空 白发票。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认证工作的管理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所有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全部 进行认证,凡未经认证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证发票时, 必须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确保认证数据库中所采集的抵扣联数据全部为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抵扣联。   (二)加强对认证工作的管理,对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的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并 按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要求进 行处理。   在认证过程中,严禁人为篡改、编造票面数据达到认证相符的目的。手工干预是 指认证子系统对发票票面数据在扫描过程中发生读取错误,需将扫入的错误信息依据 票面正确的内容进行修改的过程。   三、税务机关应及时告知税控企业,在税控企业完成抄税工作后,首先向税务机 关报税子系统进行申报,报税子系统接收报税信息后,税控企业才可以进行购买发票、 开票等操作,否则将会出现购买发票信息丢失、开票信息提前进入报税数据库、报税 子系统统计申报户数失误等情况。对不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数据采集有误的税控企业, 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区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分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对C类、B类企业的监控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数据传递中的数据审核工作   (一)征收机关应注意审核从报税系统导出的磁盘数据是否完整,尤其是对经比 对监测系统查出、后经税务机关补录的存根联数据是否完整无误。   (二)县(市)级税务机关在向稽核系统导入数据前,应注意审核稽核系统接收 的数据是否完整,是否能将所有数据都成功传入稽核系统,对无法通过数据校验的, 应及时查明原因,重新接收。   对比对监测系统比对后已完成补录工作的县(市)税务机关,即可在稽核系统中 进行数据校验工作,以保证采集数据的准确性。   (三)地、州、市局在提取下级税务机关数据前,通过查询日志,审核下级税务 机关准备数据的完整性,确定数据无误后再提取。   六、税务机关在重新发行税控企业金税卡时,凡发现存在2000年问题且不更 改时钟无法正常发行的金税卡,一律要求企业重新更换金税卡。   七、金税工程使用的计算机设备必须采取病毒防范措施,税务机关要对企业报税 时使用的软盘进行病毒检测后方可受理报税。   要根据金税工程各子系统的不同情况,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八、各地要加强失控发票的录入工作,对发生的发票失控信息,要及时、完整地 在稽核系统中进行录入。对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要及时将其档案资料 录入稽核系统。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