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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区范围内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监测系统的通知

新国税明电[2001]54号颁布时间:2001-06-26

       2001年6月26日 新国税明电[2001]54号    为确保各地向总局稽核系统传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完整无误,使存根联采集 率达到100%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监测系 统,即:向稽核系统正式传数据前,于每月8-12日期间,先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比 对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比对监测系统”)对当月采集的发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监测,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比对监测系统的操作由各地、州、市局税政法制科和区局流转税管理处承担;   二、比对监测系统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由各县(市)征收机关负责采集、上 报;   三、向比对监测系统传输的专用发票信息为当期报税子系统   采集的存根联数据(js002000.txt)、认证子系统采集的抵扣联数 据(is002010.txt)。   四、专用发票数据传输要求   (一)各县(市)在每月8日完成税控企业纳税申报后,于8日20:30分前 将存根联数据、抵扣联数据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输到地、州、市局;     (二)各地、州、市局利用比对监测系统在每月8日22:00前成存根联数据、 抵扣联数据的情分、比对工作,并将本地区比对结果中抵扣联无对应存根联的数据 (以下简称“缺联发票数据”)于月9日10:00前反馈各县(市),同时将跨地 区的发票数据通过税工程网络传输到区局流转税管理处(区局服务器\centre\ 流转税管理处\上报跨地区比对数据);   (三)区局流转税管理处于每月9日12:00前完成跨地区数据的比对工作, 并将比对中的缺联发票数据反馈各地、州、市局(区局服务器\10cal\流转税 管理处\跨地区比对反馈数据),各地应立即将缺联发票信息反馈各县(市);   (四)每月9日各县(市)要立即组织人员对地、州、市局反馈的缺联发票信息 (包括区局反馈地、州、市局的缺联发票数据)查明原因。对确属漏报存根联的,要 求企业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将补录数据传送到报税子系统,同时还要将 补录数据于10日下午20:OO前报地、州、市局。对未报、漏报、错报数据的, 按规定追究有关企业及税务管理人员的责任;   (五)各地、州、市于每月10日22:00前完成补录数据的比对工作,并将 跨地区的补录发票数据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输到区局流转税管理处(传输路径同第2 条);   (六)区局流转税管理处于每月11日上午11:00前完成全区跨地区补录发 票数据的比对工作,并将比对最终结果反馈各地(传输路径同第3条),对比对监测 结果无误的地区,做好向稽核系统传输发票数据的准备工作。   五、关于比对监测系统的几点说明   (一)比对监测系统的软件安装、培训、技术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由新疆航天公 司在各地、州、市的服务站负责。   (二)由于比对监测系统是由区局委托新疆航天公司研制开发的独立于金税工程 稽核系统之外的事前监控软件,所以在比对监测过程中,要注意防伪税控系统数据的 备份,不得因此影响金税工程稽核系统的数据采集工作。   (三)比对监测系统所使用的计算机必须独立于金税工程之外,并专机专用,在 比对监测系统运行工作中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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