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5日 新国税办[2001]1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区局曾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
通知》(新政办[2000]57号),要求各地在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时,必
须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推行计划。近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统一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式开展推行工作,为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各
地上报的2000年11月份《防伪税控月报表》,下达全区2001年增值税防伪
税控系统的推行计划(见附表一),并按季对各地进行考 核,请各地做好推行计划
的落实工作。
二、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必须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不得发
售手工万元版专用发票。对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的企业,税务机关必须逐户
填写《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培训、
领购专用设备通知书》。
三、从2001年1月起,请各地按月上报《金税工程基本情况月报表》(见附
表二),同时表样存放于区局广域网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处目录中,要求各地
按表样格式,统一使用ExcEL制表上报,于次月10日前通过广域网报区局流转
税处,《防伪税控月报表》从2001年1月起停止报送。
四、各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
常检查工作。
附表: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二OO一年推行计划(略)
二、金税工程基本情况月报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