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上海海关出口卷烟免税核销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397号颁布时间:2001-11-01

     2001年11月1日 新国税函[2001]397号   为保障出口卷烟贸易的健康发展,考虑到上海海关监管的实际情况,经商海关总 署同意,卷烟出口企业由上海海关下属的浦江海关、吴淞海关报关出口的卷烟准予办 理免税核销手续。对本通知下发前上海海关各隶属海关签发的出口卷烟报关单证明联 予以确认并办理核销手续。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