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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新国税函[2001]303号颁布时间:2001-09-07

     2001年9月7日 新国税函[2001]30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要求各地对符合A、B 类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于9月20日前上报区局统一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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