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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登记证年审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51号颁布时间:2001-03-21

       2001年3月21日 新国税函[2001]51号    为了加强我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登记证工作,为出 口退税审核系统二期网络版全面推广应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 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通知,现通知各地在 2001年5月l0日前对所辖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进行年审,并提出以下要求一 并执行。   一、年审范围:各地辖区内经审批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所有出口企业。   二、各地应制订详细的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年审项目,对已破产或改组的出口企业, 未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公开声明原出口退税登记证作废;对出口退税 登记证中有重大变更项目,又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手续的,也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   三、各地在年审结束后,于2001年5月20日前,将年审后的企业码库上传 区局备案。   四、各地对逾期末办理年审手续的出口企业,原出口退税登记证作废,今后不再 受理其退税业务,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1号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处 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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