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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170号颁布时间:2001-05-28

     2001年5月28日 新国税函[2001]17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 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以下简称《通 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自治区范围内,除《通知》中第十三条规定外,下列企业均实行“统一计 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银行、保险、中国电信、中 国移动通信、中国联合通信、铁路通信、汇总纳税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汇总纳税 的大型企业集团以及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纳税的其他企业。   二、在自治区范围内的下列企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 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新疆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地州以下公司,以独立核算企 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新疆航空公司及所属各航站、机场,以航空公司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疆航空公司所属其他企业以独立核算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生产建设兵团按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0]47号)及其 他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新疆电力公司及所属汇缴成员企业按《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新国税所字[1998]11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缴成员企 业经改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以独立核算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 纳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为多级汇总的,各级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暂定为:二级 (自治区级)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三级(地、州、市级)为年度应纳所得 税额的40%。   四、各级汇缴成员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实行按季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由二级 (自治区级)成员企业按规定的预交比例进行统一计算。   五、乌鲁木齐城市商业银行汇总纳税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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