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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406号颁布时间:2001-11-06

     2001年11月6日 新国税函[2001]406号   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继续实行集中缴纳所得税办法的请示》(开行发 (2001)68号)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我行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的请示》(农发行函字t2001)47号)。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度由总行在 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 的汇总纳税办法。总行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 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 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名单(略)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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