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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165号颁布时间:2001-06-04

     2001年6月4日 新国税函[2001]16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34号)转发给你们,除“填列口径”第(十五)条外,请 遵照执行。     “填列口径”第(十五)条有误,经请示总局,税源汇总表豁16行“实际负担 率”仍按现行税源管理软件中定义的公式自动计算,即:第16行“实际负担率”等 于第11行“应纳所得税”减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后除以第10行“应纳税所 得额”。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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