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4日 新国税函[2001]16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34号)转发给你们,除“填列口径”第(十五)条外,请
遵照执行。
“填列口径”第(十五)条有误,经请示总局,税源汇总表豁16行“实际负担
率”仍按现行税源管理软件中定义的公式自动计算,即:第16行“实际负担率”等
于第11行“应纳所得税”减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后除以第10行“应纳税所
得额”。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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